1、受理范围
1)具备食品经营许可变更核准申请条件的食品经营者
2. 窗口受理审查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①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②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许可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规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
规范性文件: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
3、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4、审批条件
5、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备注:
注册地辖区内外设仓库有变化的的需提交仓库地址证明文件:
(1)凡租赁的,应当提交外设仓库租赁协议和外设仓库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2)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3)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使用军队房产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5)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产权证书上的平面图复印件必须随件提交
6、审批时限
7、审批证件
审批证件为《食品经营许可证》,证件有效期为五年凭《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定事项从事食品经营行为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申请人到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8、收费情况
不收费
9、审批流程
1)食品销售经营者
①需现场核查
1. 窗口资料签收申请人到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经书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签收资料
5. 制作证书或通知书
2. 窗口受理审查
(5)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备注:
注册地辖区内外设仓库有变化的的需提交仓库地址证明文件:
(1)凡租赁的,应当提交外设仓库租赁协议和外设仓库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书式资料签收后予以受理,在进行网上资料填报的系统上也将资料签收并提起现场核查
3. 现场核查主体业态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4. 作出决定根据现场核查结论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行政审批窗口制作《食品经营许可证》并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
5. 制作证书或通知书准予许可的,行政审批窗口制作《食品经营许可证》并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 不予许可的,行政审批窗口制作不予许可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
②无需现场核查
1. 窗口资料签收申请人到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2)特殊食品销售的需提供相关其他证明文件:
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并分别设立提示牌,注明“***销售专区”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经书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签收资料
2. 窗口受理审查凭《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定事项从事食品经营行为书式资料签收后予以受理,在进行网上资料填报的系统上也将资料签收并进行下一步审查
3. 作出决定无需现场核查的按照食品销售经营者要求,经审查确定是否准予许可
4. 制作证书或通知书准予许可的,行政审批窗口制作《食品经营许可证》并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 不予许可的,行政审批窗口制作不予许可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
2)餐饮服务经营者或单位食堂
①需现场核查
1. 窗口资料签收申请人到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经书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签收资料
2. 窗口受理审查书式资料签收后予以受理,在进行网上资料填报的系统上也将资料签收并提起现场核查
3. 现场核查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或单位食堂,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4. 作出决定根据现场核查结论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5. 制作证书或通知书准予许可的,行政审批窗口制作《食品经营许可证》并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 不予许可的,行政审批窗口制作不予许可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
②无需现场核查
1. 窗口资料签收申请人到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经书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签收资料
2. 窗口受理审查
(二)第3-4条:规定食品生产者应定期开展自查,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应立即整改;不再符合生产许可条件的,如厂房拆除、主要生产设备设施拆除,应办理注销手续书式资料签收后予以受理,在进行网上资料填报的系统上也将资料签收并进行下一步审查
3. 作出决定无需现场核查的按照餐饮服务经营者或单位食堂要求,经审查确定是否准予许可
4. 制作证书或通知书准予许可的,行政审批窗口制作《食品经营许可证》并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 不予许可的,行政审批窗口制作不予许可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