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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对不再符合生产许可条件的食品生产者撤销许可

发布时间: 2018-05-11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行政许可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食品安全,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了《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不再符合生产许可条件的食品生产者撤销许可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经市法制办备案(登记号:JNCR-2018-0270001)并已印发,于2018年4月1日实施。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规定》的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了食品生产企业不再符合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相关许可。

(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十二条明确了食品生产许可条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了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的应办理注销手续。

二、《规定》的调整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济南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包括食品添加剂,下同)。已登记的食品小作坊可参照执行。

三、《规定》的制定目的

(一)撤销不再符合生产许可条件的许可,有利于提升食品行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二)撤销不再符合生产许可条件的许可,有利于统计数据的准确,更好的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三)撤销不再符合生产许可条件的许可,有利于节约行政资源,提高监管效能。

四、《规定》的具体内容

共14条。

(一)第1-2条:制定本办法的依据、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不再符合生产许可条件的界定。

(二)第3-4条:规定食品生产者应定期开展自查,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应立即整改;不再符合生产许可条件的,如厂房拆除、主要生产设备设施拆除,应办理注销手续。

(三)第5-6条:规定了对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处理。

(四)第7-12条:规定了撤销食品生产许可应取得的证据及撤销程序。

(五)第13条:规定县区局对小作坊登记证的撤销可以仿照市局的作法。

(六)第14条:规定了实施时间。